(2017)陕062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国亮与魏海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亮,魏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亮,男,1973年0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海东,男,1983年0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亮与被执行人魏海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国亮以与被执行人魏海东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