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生云与李二羔、斛六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生云,李二羔,斛六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高生云,男,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李二羔,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斛六郎,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高生云与被执行人李二羔、斛六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