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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牛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213号原告:牛某,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张某,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牛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来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