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牛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213号原告:牛某,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张某,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牛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来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