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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辖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淮安富士置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富士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辖38号原告:淮安富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农业技术服务站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小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法定代表人:洪波,该镇镇长。原告淮安富士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根据被告的承诺,原告为与关联公司惠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共同参与淮阴区徐溜镇德汇公馆北块使用权竞买,先后于2013年6月13日、2015年6月10日分别向被告指定的镇政府财政所付款800万元投资款、500万元竞买保证金。原告付款后至今,标的地块一直没有挂牌出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被告不予返还。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后,原告向该院提交回避申请,认为被告系该区所辖镇政府,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的有效执行,请求将该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为公正审理此案,避免当事人对本案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该案报请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属于一审法院辖区内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原告向一审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本案依法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仍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江 东 新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张 兆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呼延嫄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