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彦刚与赵明全、张广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刚,赵明全,张广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848号原告:刘彦刚,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赵明全,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广琴,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刘彦刚诉被告赵明全、张广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刘彦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萨础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