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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廖某与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肖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280号原告:廖某,女,1985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被告:肖某,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原告廖某诉被告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廖某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退回原告廖某案件受理费150元。审 判 长  阳裕光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忠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