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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众训、杨建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众训,杨建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决 定 书(2017)豫1729民监1号监督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杨众训,男,1938年10月9日出生,农民,汉族,住新蔡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杨建民,男,194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申诉人杨众训因与被申诉人杨建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向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民(行)监[2017]4117290000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一般侵权案件,依据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四个必要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从一审、再审审查及检察机关审查,依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原、被告对各自的笔录均无异议,案件事实认定基本一致。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杨众训认为杨建民去打其妻子,用双手从杨建民背后抱住其脖子往下坠致使双方倒地,杨建民身体压在杨众训身上,因杨众训一直不松手致使杨建民无法立即站起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双方也均认可对方没有打自己。纵观整个过程,是因申请人杨众训的行为在先,且在双方倒地后杨众训不放手才导致其“左胸部外伤”,被申请人杨建民不存在过错。杨众训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杨建民在此过程中存在有过错,故杨建民因缺少主观上的过错侵权事实不能成立,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驳回杨众训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据。综上,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杨众训的外伤系杨建民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为由,认为我院(2015)新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对新检民(行)监[2017]4117290000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新蔡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