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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延树与李恒利、吉林市瑞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树,李恒利,吉林市瑞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451号原告:王延树,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李恒利,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吉林市瑞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丰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0782655-1。原告王延树与被告李恒利、吉林市瑞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延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恒利、吉林市瑞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延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延树撤回对被告李恒利、吉林市瑞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200元,由原告王延树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姝臻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