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花果畈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岳阳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人民政府、岳阳楼区梅溪乡花果畈村石家组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花果畈村村民委员会,岳阳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人民政府,岳阳楼区梅溪乡花果畈村石家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330号之一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花果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岳阳楼区XX。负责人曹武岳,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岳阳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楼区XX。法定代表人:许标。第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XX。负责人:毛联月。第三人岳阳楼区梅溪乡花果畈村石家组。负责人易正文。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花果畈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岳阳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人民政府、岳阳楼区梅溪乡花果畈村石家组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岳阳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岳市国用(2014)第XX号土地一宗。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岳阳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岳市国用(2014)第XX号土地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 宁人民陪审员 李新武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