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6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良军、武汉华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良军,武汉华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06执保10号申请人:周良军,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破普陀区。被申请人:武汉华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机场二路新大地家园西区4栋1-2层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张幼军书记员 郑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