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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终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桐城市润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泽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城市润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泽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城市润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龙眠街道明秀路家具厂商住楼。法定代表人:董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北桐,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泽俊,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虎,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桐城市润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泽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7)皖088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桐城市润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面,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桐城市润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桐城市润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桐城市润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军审判员  刘梦灵审判员  金 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晶晶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