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临兰民初字第6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一江与林丽华、于世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江,林丽华,于世星,鲁房房屋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临兰民初字第6042号原告:王一江,男,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职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红,临沂兰山长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丽华,女,1982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于世星,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第三人:鲁房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南街瑞联温州街A座10楼1012室。法定代表人:赵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江与被告林丽华、于世星、第三人鲁房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王一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一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王一江负担。审 判 员 刘连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