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司救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罗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决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0624司救执78号申请人:罗旭,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漳县九集镇易家湾村*组。本院审理原告罗旭诉被告陈随军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南民一初字第59号判决,判决被告陈随军赔偿申请人49185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无赔偿能力,无法将赔偿款项给付到位。鉴于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和《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决定对申请人罗旭进行司法救助,在本决定下达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救助金2000元。审判员 全建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倩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