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国荣与肖玲妮、崔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荣,肖玲妮,崔贵平,崔贵锋,崔贵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704号原告:徐国荣,男,195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玲妮,女,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崔贵平,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崔贵锋,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崔贵娟,女,成年,汉族,住汤阴县。原告徐国荣与被告肖玲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徐国荣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荣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国荣负担。审 判 长 郑海霞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