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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熊志保与尔德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志保,尔德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686号原告熊志保,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尔德尼,男,出生日期未提供,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志保诉被告尔德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志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熊志保负担。审判员  水晶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