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春艳与被执行人夏彬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春艳,夏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牛春艳。被执行人夏彬华。申请执行人牛春艳与被执行人夏彬华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44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夏彬华给付申请人牛春艳215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18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 胜审判员 庞绍辉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