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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终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志鹏、陶伟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鹏,陶伟忠,王梅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民终1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鹏,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光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伟忠,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云,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审被告:王梅钦(系被告王志鹏妻子),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上诉人王志鹏因与被上诉人陶伟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志鹏上诉请求:撤销(2017)闽032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陶伟忠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王志鹏曾于2014年5月间向陶伟忠购买一批价值60万元的红酸枝木材,货款已于2014年6月份分几次全部付清,没有拖欠。陶伟忠诉称2014年10月27日王志鹏尚欠其货款130万元根本不是事实。2、陶伟忠提供的《欠条》中欠款人“王志鹏”三个字并非王志鹏所签。由于王志鹏记错一审开庭时间,导致没有参加一审庭审丧失答辩权利。为查明本案事实,证明王志鹏的清白,恳请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陶伟忠提供的《欠条》中欠款人“王志鹏”三个字进行笔迹鉴定。被上诉人陶伟忠没有作书面答辩,口头辩称:1、一审王志鹏已经放弃全部诉讼权利,所谓的记错开庭时间的理由不能成立。2、涉案欠条是在王志鹏家书写,当时王志鹏写欠条之前说要到楼上与其父亲商量一下,最后欠条从楼上拿下来,所以不排除欠条是王志鹏父亲书写的可能性。3、陶伟忠是在越南将涉案的木材直接送货给王志鹏,有送货单作为依据。4、王志鹏出具欠条之后,双方多次短信往来,王志鹏在短信中也确认了欠款的事实。5、王志鹏在二审逾期提出的鉴定申请,应不予准许。一审时王志鹏已经放弃权利,应不予鉴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王梅钦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陶伟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王志鹏、王梅钦共同偿付陶伟忠货款1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2、判决王志鹏、王梅钦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志鹏、王梅钦系夫妻关系。王志鹏向陶伟忠购买红酸枝木材,结欠陶伟忠木材款130万元,双方约定在2015年2月1日前付清,并由王志鹏于2014年10月27日出具欠条一份交陶伟忠收执为凭,欠条的内容为:“今欠陶伟忠木材余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正(1300000)定于2015、2、1之前还清。欠款人:王志鹏2014.10.27”。现陶伟忠以王志鹏、王梅钦拒不偿付货款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处理。一审法院认为,陶伟忠与王志鹏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志鹏结欠陶伟忠木材款130万元,双方约定在2015年2月1日前付清,王志鹏应依约偿付,否则应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陶伟忠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该债务发生在王志鹏、王梅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王志鹏、王梅钦应共同偿付。王志鹏、王梅钦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答辩和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王志鹏、王梅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陶伟忠货款1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1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576元,由王志鹏、王梅钦负担。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志鹏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王志鹏向陶伟忠购买……收执为凭”有异议,认为王志鹏并未欠陶伟忠130万元木材款,欠条也不是王志鹏出具的;王志鹏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陶伟忠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均没有异议。上诉人王志鹏、被上诉人陶伟忠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没有异议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诉讼期间,王志鹏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但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笔迹鉴定申请书,要求对欠条中“王志鹏”三个字是否王志鹏本人签名进行鉴定。陶伟忠认为,欠条是在王志鹏家里出具的,当时王志鹏说要到楼上与自己父亲商量,之后拿了欠条下来,不排除欠条是王志鹏父亲书写的。陶伟忠提交送货单、手机短信记录一份,欲证明当时陶伟忠在广西边界将涉案木材直接发送给王志鹏的事实,以及在短信中王志鹏对涉案欠款是确认的事实。王志鹏质证认为,对送货单真实性有异议,虽然送货单上写的是送给王志鹏,但是王志鹏并未予以确认。对手机短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从手机短信内容无法证实王志鹏欠陶伟忠130万元的木材款。根据王志鹏、陶伟忠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本院对王志鹏、陶伟忠有异议的事实,予以查明分析认定如下:1、关于是否对欠条中王志鹏三个字进行鉴定问题王志鹏上诉称:陶伟忠提供的《欠条》中欠款人“王志鹏”三个字并非王志鹏所签。由于王志鹏记错一审开庭时间,导致没有参加一审庭审丧失答辩权利。为查明本案事实,证明王志鹏的清白,恳请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陶伟忠提供的《欠条》中欠款人“王志鹏”三个字进行笔迹鉴定。陶伟忠辩称:王志鹏在二审逾期提出的鉴定申请,应不予准许。一审时王志鹏已经放弃权利,应不予鉴定,避免再浪费司法资源。经审查认为,王志鹏要求对欠条中“王志鹏”三个字是否王志鹏本人签名进行鉴定申请问题,由于王志鹏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没有申请鉴定,且一审开庭审理时,又以记错时间为由不参加开庭审理,已经放弃了申请鉴定的权利和庭审抗辩权利,且陶伟忠也认为欠条有可能是王志鹏父亲所写,因此,王志鹏二审要求对签名进行鉴定的申请,没有实际意义,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王志鹏是否有欠陶伟忠130万元木材款问题上诉人王志鹏称:王志鹏并未欠陶伟忠130万元木材款,欠条也不是王志鹏出具的。被上诉人陶伟忠称:涉案的木材是陶伟忠在越南直接送货给王志鹏,有送货单作为依据;欠条是在王志鹏家书写,当时王志鹏写欠条之前说要到楼上与其父亲商量一下,最后欠条从楼上拿下来,所以不排除欠条是王志鹏父亲书写的可能性。王志鹏出具欠条之后,双方多次进行短信往来,王志鹏在短信中也确认了欠款的事实。经审查认为,2014年10月27日王志鹏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载明:“今欠陶伟忠木材余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正(1300000)定于2015、2、1之前还清。欠款人:王志鹏2014.10.27”。2015年5月21日陶伟忠发手机短信给王志鹏,短信内容:“这次想给你机会还钱,看样子你是不想还了。你欠我的130万我肯定要的,不惜任何代价。”2015年5月22日王志鹏回手机短信给陶伟忠,短信内容:“小陶,昨天晚上我电话放在房间充电了,后来我打你电话你又没接,我看到了你发的短信,我都和你说好我会发家具给你你干嘛老说这样伤和气的”。上述欠条内容与手机短信内容能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王志鹏结欠陶伟忠木材货款130万元的事实,故本院对王志鹏结欠陶伟忠木材货款13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4年10月27日,王志鹏与陶伟忠对双方买卖木材货款进行结算,王志鹏结欠陶伟忠木材款130万元,有王志鹏出具给陶伟忠的欠条一份、2015年5月21日、22日陶伟忠与王志鹏双方手机短信往来内容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陶伟忠要求王志鹏偿还木材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王志鹏没有按欠条约定偿还拖欠的木材货款是违约的,应承担逾期偿还木材货款违约责任。王志鹏上诉称,“欠条”上的王志鹏不是其本人签名的,要求进行笔迹鉴定,由于王志鹏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和举证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申请笔迹鉴定,已自愿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欠条与手机短信内容又能相互印证,且陶伟忠也认为欠条有可能是王志鹏父亲所写,笔迹鉴定失去了意义,故王志鹏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和判决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576元,由上诉人王志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美双审 判 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彭赵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益群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