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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操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8刑初326号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操某某,男,出生于1940年1月4日,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3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我院取保候审。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操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日16时许,鹿邑县公安局玄武派出所民警在排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操某某在鹿邑县玄武镇操庄行政村操庄村其侄子操连付老家院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经鹿邑县公安局玄武派出所民警现场清点,被告人操某某种植罂粟共计642株。上述事实,被告人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操某1、王某1、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操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扣押、销毁清单、查获经过、视频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操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操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操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德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