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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红浩家电商行与鲍塔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红浩家电商行,鲍塔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729号原告:科左中旗红浩家电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架玛吐镇公德屯村北公路北第2家。经营者:李红浩,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被告:鲍塔娜,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蒙古族,文化程度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红浩家电商行诉被告鲍塔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红浩家电商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红浩家电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左中旗红浩家电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科左中旗红浩家电商负担。审 判 长  石秀梅审 判 员  焦 健人民陪审员  佟呼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