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彭宇维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宇维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宇维,男。2017年2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彭伟川,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是被告人彭宇维的父亲。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宇维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树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宇维及其辩护人彭伟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彭宇维在台山市广海镇海鲜食街明记粥档处因见到其前女友余某1与黄某4等人在一起而发生争执,遂伙同他人殴打黄某1、黄某2、黄某3等人。期间,被告人彭宇维持弹簧刀刺向对方,致人受伤。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1、黄某2、黄某3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彭宇维与苏某子、彭某暖(均另案处理)已赔偿被害人黄某1、黄某2、黄某3共4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宇维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1、黄某2、黄某3的陈述;证人黄某4、余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相关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宇维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宇维与苏某子、彭某暖已赔偿被害人黄某1、黄某2、黄某3共40000元,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宇维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对被告人彭宇维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彭宇维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宇维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宇维与苏某子、彭某暖已赔偿被害人黄某1、黄某2、黄某3共40000元,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宇维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宇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嬿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