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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罗振棋、卢镜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振棋,卢镜文,蔡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罗振棋,男,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镜文,男,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岩永定区。被执行人:蔡清兰,女,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振棋与被执行人卢镜文、蔡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本院已于2017年3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卢镜文、蔡清兰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分文执行标的。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4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