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静与被告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景煌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景煌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1443号原告:陈静,女,汉族,1993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盱眙县。委托代理人:甘贵祥,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690442841G,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林大道601号。法定代表人:徐国飞。被告:南京景煌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63780837B,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小沙巷3号610室。法定代表人:周园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宇飞,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与被告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景煌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