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杰、张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李杰,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355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法定代表人张春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杰,男,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张俊,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苏011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李杰、张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