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72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喜兰与程士新、陈谊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兰,程士新,陈谊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台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2民初363号原告:李喜兰,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告:程士新,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告:陈谊华,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台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法定代表人:王平良,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喜兰与被告程士新、陈谊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台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李喜兰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喜兰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喜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573元,减半收取786.50元,由原告李喜兰负担。审判员  汪明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淑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