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浙江畅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浙江畅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嘉禾工具有限公司,浙江特畅恒实业有限公司,胡继宁,胡桔仙,胡必松,谢霞,姜卫亮,陈巧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35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北街248号,组织机构代码:847304296。法定代表人夏昌宾。被执行人浙江畅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临江西路505号,组织机构代码:795556335。法定代表人胡继宁。被执行人嘉禾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名园南大道25号,组织机构代码:255044494。法定代表人姜卫亮。被执行人浙江特畅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铜陵西路350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43291。法定代表人胡必松。被执行人胡继宁,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胡桔仙,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胡必松,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住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谢霞,女,1970年3月2日出生,住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姜卫亮,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住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巧莉,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畅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嘉禾工具有限公司、浙江特畅恒实业有限公司、胡继宁、胡桔仙、胡必松、谢霞、姜卫亮、陈巧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02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8657410.97元、诉讼费2350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畅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及模具和机器设备,轮候查封胡必松、谢霞所有的位于永康市东城星牌花苑14幢101室房产、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中景小区房产、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1008号蓝湾花园22幢2-503室房产、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铜陵西路346号房产、永康市双股金钗高镇村工业用地、永康市江南城南路102弄1幢3号房产。因被执行人涉系列执行案件,本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浙江畅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临江西路505号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35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洪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梦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