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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丽华申请执行李铁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丽华,李铁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279号申请人邢丽华,女,满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现住兴城市。被执行人李铁臣,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现住兴城市。邢丽华申请执行李铁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02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邢丽华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民初字第026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周 飞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