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贾正英与兰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正英,兰际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正英,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兰际霞,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贾正英与兰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以(2017)黔0521执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兰际霞每月养老金收入3000.00元,直至扣满202218.00元为止,并已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毕节市分公司协助扣留,该公司已协助扣留,除此处,被执行人兰际霞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执57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曾家学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