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朱培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培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3民特6号申请人:朱培光,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人朱培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培光称,其胞弟朱培明因精神病发作于2009年12月7日骑自行车从茶亭红榕新村出走,家属多方寻找未果,于2009年12月9日到福州市公安局上海派出所报案至今仍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朱培明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朱培明,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原住福州市台江区,系申请人朱培光的弟弟。朱培明因精神病发作于2009年12月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朱培光申请宣告朱培明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总第6683期发出寻找朱培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朱培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朱培明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以上,且本院依法登报寻找,法定公告期限一年届满,朱培明仍未找到。因此对朱培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培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海瑜人民陪审员 阮文英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晓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