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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庆海申请于长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海,于长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刘庆海,男,汉族,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于长霞,女,汉族,住肇东市。刘庆海与于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长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庆海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于长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庆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于长霞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庆海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瑞江审判员  于 强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