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淅川县益民灰岩矿与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淅川县益民灰岩矿,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514号申请人:淅川县益民灰岩矿。被执行人: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淅川县益民灰岩矿与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淅川县益民灰岩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