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5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临沧兴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双江县档案馆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沧兴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5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临沧兴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XXX,法定代表人:赵继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双江县档案馆项目部,负责人骆瑞权,男,项目部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临沧兴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双江县档案馆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云0925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106.04元,案件受理费878元,执行费592元,合��47576.04元。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临沧兴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双江县档案馆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材料款45202元及利息,定于自2017年9月1日前付清,被执行人将云SGM1**号众泰汽车作为担保,如不按时履行,法院可以将该车拍卖,骆瑞权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所作出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5执16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培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梅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