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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执他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与俞晓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俞晓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执他1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1号楼S-3号。负责人:曹东民,行长。被执行人:俞晓弘,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与俞晓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俞晓弘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查封相关财产。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峰代理审判员  姚富国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天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