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与陈瑞星、周美娜、曹永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陈瑞星,周美娜,曹永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4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1738号。负责人:宋建新,行长。被告:陈瑞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周美娜,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曹永新,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与陈瑞星、周美娜、曹永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撤诉。审 判 长 翟 微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塔—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