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明祥与宜都市红花套镇兴玉塑料制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祥,宜都市红花套镇兴玉塑料制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990号原告:李明祥,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宜都市,被告:宜都市红花套镇兴玉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周家河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L52910367G。代表人:周玉平,男,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祥与被告宜都市红花套镇兴玉塑料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明祥承担。审判员 熊燕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