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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9民初15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卢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无法提供被告卢山详细地址,并且主要证人外出务工为由,申请撤回对卢某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张 顶人民陪审员 王兴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若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