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9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9民初15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卢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无法提供被告卢山详细地址,并且主要证人外出务工为由,申请撤回对卢某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张 顶人民陪审员 王兴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若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