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3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桃诉被告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桃,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1523民初869号原告张桃,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严明三,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8410631429。被告邓华,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桃与被告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16日、6月22日被告两次出具借条共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在第二次的借条中,双方约定月利率6%。后因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特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分别支付两笔借款从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共计146000。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邓华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四个月内偿还原告张桃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利息人民币10万元;到期未偿还,则按借款本息30万元以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二、原告张桃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6490元,被告邓华自愿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向原告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明强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人民陪审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