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异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马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莉,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异10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马莉,女,满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申请执行人李建华,女,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李建华与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莉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莉称,李建华申请执行我一案,冻结了我唯一生活来源的退休工资,导致我无法生活。我是残疾人并患有其他疾病,没有住房,工资被冻结后生活没有着落。请求给本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本院查明,李建华与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鄂0302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莉向李建华偿还借款34万元。判决书生效后,李建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作出(2017)鄂0302执165-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4月19日冻结马莉的银行账户。马莉现每月养老金为2403.55元。另查明,马莉为精神残疾人,并患有甲状腺机能减退疾病,需服药治疗。李建华患有高血压3级、脑梗塞后遗症。雷久战(李建华丈夫)患有血管性痴呆、脑梗死后遗症、2型糖尿病、多发腔隙脑梗死。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所保留的生活必需费用应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限。根据十堰市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本案及马莉、李建华的家庭状况,每月可为马莉保留1600元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4月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每月给被执行人马莉保留1600元工资收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