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营口奥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奥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88号原告:营口奥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法定代表人:张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强,现住营口市站前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奥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告张强,无法送达,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奥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珊珊人民陪审员 孙艳君人民陪审员 史万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