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李金荣与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荣,林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486号原告:李金荣,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被告:林新,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沙县。原告李金荣与被告林新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金荣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金荣以与林新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计1373元,由李金荣负担。审判员 江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雪梅附:裁定裁定0119690307745711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