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蒋小明与陈顺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小明,陈顺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3执22号申请执行人:蒋小明,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人。被执行人:陈顺柏,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执行的蒋小明与陈顺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3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顺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小明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顺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顺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小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顺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蒋小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3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江跃审 判 员 肖运华代理审判员 徐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