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民勤县景龙电器经销部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勤县景龙电器经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02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双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泉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民勤县景龙电器经销部,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经营者:杨泽仁,负责人。原告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民勤县景龙电器经销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117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民勤县景龙电器经销部未按该民事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原告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民勤县景龙电器经销部支付原告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4,969.8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元由被告民勤县景龙电器经销部承担。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3月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民勤县景龙电器经销部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因“无法送达”而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文宣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