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才、唐基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才,唐基植,孙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38号申请执行人黄才,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城镇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唐基植(曾用名吴博),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城镇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孙燕,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城镇居民,住资中县。关于黄才与唐基植、孙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唐基植、孙燕未履行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唐基植、孙燕在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黄才借款本金200000元。申请执行人黄才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其借款20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基植、孙燕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或,共计人民币20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举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