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刑初39号公诉机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12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盐城市大丰区人,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7日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柏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日13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苏J×××××号二轮摩托车,沿大丰区22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农西路与陈李线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15.3毫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13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苏J×××××号二轮摩托车,沿大丰区22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农西路与陈李线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15.3毫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及查获经过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刘某、曾某、陈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酒精含量)报告;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斌人民陪审员 吴 红 云人民陪审员 邱 亚 萍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墨莉(代)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