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春梅诉昆明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梅,昆明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274号原告:李春梅,女,白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晓丹,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原告李春梅诉被告昆明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春梅于2017年6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梅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梅撤回对被告昆明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5元,由原告李春梅负担。审判员 李 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