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毕可军申请执行王政春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可军,王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毕可军,男,满足,1975年7月7日生,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政春,男,汉族,1957撵月16日出生,教师,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可军与被执行人王政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政春在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1.65万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2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