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6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长明与周木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明,周木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6513号原告:陈长明,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许俊君、董瑞阳,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木生,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徐华,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陈长明为与被告周木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123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瑞阳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长明曾为被告周木生加工印花。2015年7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周木生向原告陈长明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陈长明印花款18236元,另外3000.00元制版费,于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后被告周木生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遂于2015年8月11日与陈长明及案外人应晓峰等达成抵押协议,约定:于2015年10月31日止付清欠款,用夏装T恤3300件至4000件共11个包抵押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木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长明欠款2123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长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陈长明负担5元,被告周木生负担1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甘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