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光军、代素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军,代素群,何秀英,陈光辉,刘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78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军,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申请执行人:代素群,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申请执行人:何秀英,女,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陈光辉,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刘平勇,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光军、代素群、何秀英与被执行人陈光辉、刘平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光辉、刘平勇未履行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川1025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告陈光辉、刘平勇于2017年5月22日前共同偿还第三人何秀英借款100000元;二、被告陈光辉、刘平勇于2017年5月22日前共同偿还原告陈光军、代素群在本案中的借款20000元;三、被告陈光辉、刘平勇于2017年5月22日前共同偿付原告陈光军、代素群款项40000元;四、由被告陈光辉、刘平勇于2017年5月22日前共同支付给原告陈光军、代素群以上三项款项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共计10000元;……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陈光辉、刘平勇共同负担。”。申请执行人陈光军、代素群、何秀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光辉、刘平勇支付其17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7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7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光辉、刘平勇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光辉、刘平勇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举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