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戈晓林诉被告谢岩、倪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晓林,谢岩,倪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81民初783号原告:戈晓林,女,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星,永济市法学会会员。被告:谢岩,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峰,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谢岩之弟。被告:倪云,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戈晓林与被告谢岩、倪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戈晓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谢岩清偿原告油款1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6年7月1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倪云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依法处理。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6日,原、被告经结算后确认被告谢岩欠原告油款63000元并出具欠条,同时被告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前分三次结清;2016年4月30日,被告谢岩又从原告处购买价值42000元的油,同时出具欠条,承诺于2016年7月15日付清;2016年5月3日,被告谢岩再次从原告处购买价值10000元的油,同时出具欠条,并承诺2016年5月25日付清。然时至今日,该被告分文未付,已严重违约。另,被告倪云与谢岩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谢岩所欠原告戈晓林油款115000元,由被告谢岩于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给付10000元(已付),下余105000元,自2017年6月15日起每10天支付2000元至付清之日止;二、如果被告谢岩未能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执行,并由被告谢岩承担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以全部油款总额为基础自2016年5月3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三、原告戈晓林放弃对被告倪云的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被告谢岩承担(已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