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冀慧与马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慧,马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082号原告:冀慧,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明,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敏,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明,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守仁,内蒙古誉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莎,内蒙古誉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冀慧与被告马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冀慧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冀慧负担185元,剩余184元返还原告冀慧。审 判 长 云瑞生人民陪审员 蒋 葵人民陪审员 杨焕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欣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