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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柴胜礼与被告石红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胜礼,石宏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965号原告:柴胜礼,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1日,住本区。被告:石宏岩,男,汉族,生于1960年11月21日,住本区。原告柴胜礼与被告石红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定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时间、地点已通知双方当事人,但原告柴胜礼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截止2017年6月12日9时50分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柴胜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嘉 关注公众号“”